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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案”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2022/8/3 10:29:31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王停

开车出行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向已给车辆投保且无责任的一方理赔后还可以向责任方追偿吗?答案是可以的,这在法律上叫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本网讯(徐庆涛 王停) 近日,旬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被告杨某被依法判决限期内向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等35800元。

【案情简介】

2019 年 3 月 5 日,被告杨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十天高速旬阳引线 2km+200m 处会车时,与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旬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场处理,并通过“12123”手机快处方式当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后唐某驾驶的车辆被拖至西安市进行修理,共花去拖车费及维修费共计35800 元。因唐某驾驶的车辆在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故唐某申请理赔后,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向唐某支付了保险理赔款 35800元。后某财产保险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赔偿保险金35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本次交通事故,被告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唐某的车辆损失作出赔偿后, 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被告杨某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车辆维修费用等 35800 元。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人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驾驶车辆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只有人人守法、遵法、爱法、敬法,才能够有效避免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陕西省旬阳市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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