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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一线

对整治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思考与建议

2018/11/30 15:53:56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柯 林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 柯 林):近年来,随着各种毒品在社会上的流通和泛滥,越来越多的人受到了毒品的侵蚀和腐害,引发了各类不稳定事件,给家庭、社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损失。其中,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给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日剧严重,特别是导致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案件时有发生,所造成的惨剧也十分触目惊心,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巨大威胁,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的新问题,“毒驾”正在呈现愈来愈烈趋势,针对“毒驾”高发的新趋势,如何遏制“毒驾”行为,预防和减少因“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是摆在各级交管部门面前的一道新的难题,因此,打击“毒驾”是当前交通管理工作中一项刻不容缓的严峻工作。

“毒驾”的四种特征

特征一:表现方式较为隐密。根据日常查缉经验看,“毒驾”与“酒驾”的表现方法稍有差别,“酒驾”容易通过肉眼很直接的观察发现,查看当事人脸色、与驾驶员交谈中闻有无酒味、看驾驶员说话是否语无伦次等等表象就可初步作出判断;而“毒驾”则主要表现在精神状态上的抑止和亢奋,在心理上表现为对人性和生命、对法律缺乏敬畏,这些表现从直观感受上是很难轻易辨识确定的,不易被察觉,只有等出事之后才会被发现,或者是需通过科技检测设备对当事人血液、尿液检测才能发现。

特征二:自身渗透能力很强。“毒品”可以比喻为过街老鼠。近年来,随着公安部门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越来越大,各类毒品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无毒化市县”创建成果明显。但在毒品高利润的驱使下,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心存侥幸,越来越多的制造、贩运、交易手段不断变换,加速了新型毒品在社会阴暗角落的急速蔓延和扩长,而且涉及毒品越多的群体和方式呈现出低龄化、娱乐化、大众化的趋势,正在向社会的各个层面渗透、蔓延,腐蚀着一些人的身体和心灵,可以看出毒品离我们每个人已不再遥远,已经渗入到一些农村地区,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突出。

特征三: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毒品能抑制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吸毒者产生视觉模糊、生理亢奋、反应迟钝、思维混沌、萎靡不振等反应,具体表现为嗜睡、幻想、狂想、昏迷、狂躁、错觉等症状,特别是驾驶员吸毒后,强烈的幻觉意识会扭曲驾驶人的视觉、听觉,自我沉浸其中,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其反应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和分散了驾驶人的注意力,干扰了驾驶人对车辆距离、行车速度的准确判断,伴随着的是超速、飙车、逆行、闯红灯、突然变道等异常驾驶行为的发生,不能保证正常驾驶所需的控制能力,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

特征四:后果危害极为严重。近年来,根据媒体网络曝光和笔者所看所感,“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一般后果都较为严重,而且这种违法行为正呈现逐年上升势头,且增长幅度越来越大。它不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巨额的财产损失,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由此可见,“毒驾”已对社会公共安全、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其社会危害性巨大,已成为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又一大难题。

“毒驾”交通违法行为出现的原因

法律存在空白,违法成本较低。目前,我国法律对“毒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弱,尚无对“毒驾”行为具体明确的直接处罚规定。实践中,对“毒驾”行为只能根据《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置,比如: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治疗和强制隔离戒毒等,违法成本还是普遍偏低。或者根据造成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定为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换句话说,对于“毒驾”行为,如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现有法律对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失去了控制,惩处“毒驾”的违法行为难以做到有法可依,为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

机制相对薄弱,侥幸心理驱使。相对于“酒驾”而言,自从“醉驾”入刑以来,从国家层面已经对“酒驾”的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当前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酒驾”的查处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执法流程,从呼吸式检测到路边筛查酒后驾车的整治机制已相对完善。而对“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偏小,查处的机制较为薄弱。目前我国对于“毒驾”的查处,还面临诸多困难。路边筛查的执法细则尚未完善,不能路边筛查也是“毒驾”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管控的原因之一。在日常的路检路查中对其缺乏有效的涉毒检测手段,执勤民警无法凭肉眼识别、判断驾驶人是否吸毒。正由于“毒驾”的隐蔽性和检测手段的滞后性,吸毒驾驶人抱着容易逃避交警的的查处等种种侥幸心理,这是引发“毒驾”行为的重要原因。

思想意识偏差,容易误入歧途。长期以来,我国对毒品的打击力度十分强硬,但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没有对“毒驾”行为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导致机动车驾驶人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在这种大环境下一些年轻人以工作和生活压力过重为由,吸食毒品寻求快感、刺激,甚至吸毒后在道路上飙车、竞逐,以这种极端的方式缓解、减轻内心的压力,这就根本上谈不上主动去防范和避免“毒驾”行为的发生。同时,大家都知道毒品的危害性,但始终一些人自己怀着好奇的心理和试一试的态度,认为少吸食一点不会造成多大影响,自顾自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这也是引发“毒驾”的又一因素。

对整治“毒驾”的建议

部门联动协作,实现齐抓共治。当前,毒驾交通违法形势愈来愈严峻,只有社会各方力量联动协作,齐抓共治,对毒驾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毒驾交通违法的发生。要针对毒驾的特殊性,管理部门加强与禁毒、卫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实现从源头管理、日常查处上强化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与禁毒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对辖区内驾驶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吸毒人员数据和驾驶人数据的动态数据库并及时完善更新,全面掌握本地区有的吸毒人员情况。车辆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吸毒人的驾驶证进行注销,并通过告知途径通知当事人,始终保持对“毒驾”的零容忍。另外,积极争取政府禁毒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的支持,建立与医疗机构、社区戒毒等部门的联系机制,掌握长期服用能使人成瘾的药品以及自愿戒毒的驾驶员基础信息,以便制定完善的管控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保证有法可依。从国家法律层面上看,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毒驾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要有效控制“毒驾”行为的发生,推行“毒驾”入刑是大势所趋。不少法律界和相关部门人士也表示,随着近年来“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性显现,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毒驾”进行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部门对毒驾的打击有法可依。

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毒驾。要主动开展“毒驾”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毒驾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在执勤执法和事故处理中,通过设点设卡、检查盘问和流动巡逻等方式做好车辆拦截、现场调查、查询比对等工作,对驾驶人有明显吸毒特征或表现的及时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有难度的积极与派出所、禁毒等警种联系进行检测;同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要通过吸毒人员信息库进行查询、比对,经检测认定为毒驾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进一步加强执法装备购置,提高血液尿样检测效率,确保查处的“毒驾”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打击。要联合派出所、禁毒、治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快查严处,形成对毒驾整治的强大整治氛围。

加强源头管控,堵住毒驾漏洞。交警部门要主动会同禁毒、治安、派出所等警种部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吸毒驾驶人数据库,落实动态化管控机制,对吸毒驾驶人的活动轨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监测、干预。对有吸毒史的驾驶人员,责令企业停止其经营资质。对正在吸毒的,移交给派出所、禁毒部门依法处理。对毒瘾未戒除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戒毒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注销其驾驶证。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把驾驶证申领、审验、补证、换证等关口环节。只有堵住了毒驾源头漏洞,把住了重要关口环节,才能从源头上防止毒驾违法的发生。

加强培训指导,提高查处能力。在实际执勤执法中,民警对毒驾查处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各级交警部门应加强一线执勤民警、事故处理等岗位人员的培训,使民警掌握毒驾的基本常识,提高民警对“毒驾”判断识别能力、吸毒检测技术水平。同时,因毒驾比酒驾更具危险性,吸毒人员多处于亢奋状态,极其危险。故在查处毒驾时,执勤民警要时刻提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经常性的组织开展安全防护演练,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思想意识。开展主题宣传。要利用“无毒害日”、“全国禁毒宣传月”等主题活动,联合派出所、禁毒、卫生、教育等部门,深入中小学校、企业、单位等,开展安全知识讲座、教育培训,广泛宣传涉及毒驾的典型案例,重点宣传毒驾的社会危害,从自我做起,在社会上营造“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介,向广大交通参与者广泛宣传“毒驾”的危害性,让其深刻认清“毒驾”,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远离毒品,拒绝毒驾”的意识。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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